尊重的审讯长、审讯员:
xxxx状师事件所接管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赞成,指派xxx状师担任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辩护人,接管委托后,辩护人通过向王某某相识案情,并查阅所有案卷质料,联合庭审环境,现按照事实和法令颁发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构造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介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基举动没有贰言,但认为本案王某某是否组成犯法应思量其本人及莒县某某购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以骗税为目的。
《刑事诉讼法》划定,“对统统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观察研究,不轻信供词”;认定有罪需要“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实”,而“证据确实、充实”,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解除合理嫌疑”。
1、按照现有证据,本案可以确定的事实有:(1)王某某不是某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其只是被雇佣介入办理公司的打工者且荣联公司从事粮食购销实体谋划;(2)王某某与陆某某就开辟票事项有相同接洽;(3)陆某某简直以鼎聚公司的名义为荣联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4)王某某本人没有从本案开具发票的事件中获得任何利益;(5)王某某向侦查构造缴纳了用度用于补缴税款等;
2、本案待查证的事项有:(1)荣联公司是否以骗税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某聚公司为荣联公司开具了几多发票;(3)某联公司用某聚公司开具的发票抵扣了几多;
3、本案中,某联公司让某聚公司为本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举动完全切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举动要件,但按照虚开增值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本意及最高院引导案例可以看出,该罪主观上要求是直接存心犯法,要求举动人具有明知与真实生意业务环境不符仍开具发票以及骗取国度税款的直接存心。而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王某某及某联公司具备骗取国度税款的直接存心,而这关乎某联公司及王某某是否组成犯法的问题,请求法庭联合全案证据谨慎认定。
(1)陆某某在侦查构造的第一次扣问(证据卷第2卷第52-55页)及第三次讯问(证据卷第2卷第69-73页)笔录中均陈述开票之前与王某某有正常的营业往来,且其在庭审中也陈述开票之前与王某某有正常的营业往来,其还陈述王某某之前一直从事粮食购销营业,之前的营业往来由于办理不规范等缘故原由卖家一般均不出具发票;
(2)王某某在侦查构造的四次讯问(别离在证据卷第2卷第78-81页、第82-84页、增补侦查一卷第122-124页、增补侦查二卷第12-15页)均陈述某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薛某某,其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只是被雇佣的打工者,某联公司首要从事粮食购销实体营业,会从东海等地收购小麦、玉米等,所收购的粮食某联公司首要卖给了莒县饲料厂,由于收购的粮食卖家不开具发票,某联公司卖给饲料厂的粮食需要开具销项发票,这导致某联公司进项票不敷,公司做账无法均衡,从而接洽陆某某购置虚开辟票;
辩护人认为按照上述二被告人的陈述及某联公司从某聚公司现实开票及抵扣环境可以看出:起首,某联公司之前与陆某某及其他卖粮者存在真实的生意业务,且某联公司之前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上假如是农户或粮贩直接卖粮也不行能开具发票);其次,按照公诉构造指控,某聚公司于2014年分4次为某联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1501273.6元,而直到某联公司注销为止才抵扣了个中556353.93元,更能申明王某某、某联公司的主观目的不是骗取国度税款,假如是为了骗取税款某联公司完全可以把全部税款均抵扣掉;从以上可以得出,某联公司违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仅出于抵扣其之前该当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目的,也就是说某联公司、王某某并未熟悉到其举动会造成骗取国度税款的成果,且未寻求这一成果的产生。因此,我们差别意公诉人所述的只要没有真实生意业务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举动均组成犯法的概念,认为王某某、某联公司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均衡账务而不具备骗取国度税款的存心。(提交辩护词时辩护人一并提交最高法于2018年12月4日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引导案例及安微省宿州市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崔孝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供法庭参考)
4、本案证据上存在诸多瑕疵、问题:
(1)公诉构造提供的鼎聚公司公户中与某联公司、王某某的生意业务记载明细(证据卷第3卷第197-209页)和王某某尾号6139卡的银行明细(证据卷第4卷第275-284页)不能对应(首要是转给王某某的生意业务时间及金额),同样是两个账户彼此之间的生意业务明细,同样是侦查构造提供的证据,为什么生意业务时间及金额不能对应,其间不能解除合理嫌疑;
(2)公诉构造指控某联公司虚开辟票份数、金额、税额,关于某联公司的只提供了5份发票复印件且还不是抵扣联发票,其他均是以统计表、明细等情势出具,且许多统计表、明细是由侦查构造本身做的,税务构造出具明细的是东海县国税局而不是抵扣地莒县税务部分,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指控王某某、某联公司虚开辟票份数、金额、税额存在瑕疵,联合某聚公司从某联公司扣款所得的开票用度记载显示,某聚公司只有在2014年3月24日的金钱中扣除了10993.4元、在2014年5月20日的金钱中扣除了9778元,其他均没有扣除金钱,且按照陆某某、王某某的书面及当庭供述,付出开票费只有扣除这一种方式。
因此,本案应按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某联公司、王某某虚开辟票份数、金额、税款;
5、关于补缴税款:公诉构造指控某联公司已抵扣税款556353.93元,补缴税款应是某联公司的义务,但由于某联公司已经注销,侦查构造打消了对某联公司的指控,王某某为了填补国度税款丧失自动乐意缴纳部门金钱,但认为侦查构造暂扣其45万元明明偏多。辩护人认为,在确定造成国度丧失时,应按销项受票人已经现实向税务构造抵扣的数额,并扣除举动人已向国度缴纳的税款和退赔的金钱来认定命额。本案中,陆某某涉税数额比王某某、某联公司涉税数额多许多,陆某某向侦查构造上交了30万元用于补缴税款,而相对于王某某的感化等,要求王某某缴纳45万元明明惩罚不平衡,本案王某某需要负担的最多是某联公司已抵扣的数额556353.93减去陆某某补缴的30万元,不然就是惩罚不服衡。
二、鉴于王某某本人在侦查构造的书面供述及庭审中一直是认罪、认罚的立场,辩护人现对其量刑情节部门提出以下意见:
1、王某某在本案中仅起到辅助、次要感化,其只是被某联公司雇佣的打工职员,提出买票设法、决定买票数目、打款、抵扣税款等焦点问题均是由某联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提出、摆设实行,其在本案中应认定为从犯;
2、王某某自动到侦查构造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有犯法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3、王某某系初犯、之前无不良前科记载,认罪立场好,在庭审中志愿认罪认罚,按照新刑诉法的划定,可以从宽惩罚;
4、王某某已经努力予以部门补缴,且其本人没有从本案中获得任何好处,是因法令常识缺失才涉足本案;
5、某联公司开票前后一直从事粮食购销实体谋划,量刑时应区别于建立公司专门用于开票挣钱的职员。
综上,恳请法庭充实思量本案全部证据、情节等对王某某治罪量刑,发起对王某某判处免于刑事惩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采取!
辩护人:xxxx状师
终极法院判处王某某缓刑